挪用公款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贪污犯罪,行为人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严重破坏了国家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而挪用公款还钱则是一种主动矫正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等同于从轻处理或免于刑罚。下面是具体情况下挪用公款还钱的刑事责任判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依据这一规定,挪用公款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其次,行为人在被发现的时间内主动交出挪用的公款,而不是后来才返还,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主动矫正行为,可以在量刑上减轻行为人的刑罚。但是,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便行为人主动矫正,并不妨碍其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在判决时,法官主要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以及隐瞒、转移、侵吞等情况,并结合行为人的情况作出量刑。
最后,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是是否主动矫正,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矫正自己的行为,表明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有意愿纠正错误,这对于社会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行为人的矫正行为,还需要考察其真实性、时间长短、返还金额等情况。
综合而言,挪用公款属于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便行为人主动还款,也不能减轻刑事责任的认定。在行为人被判刑的情况下,其主动矫正行为可能会在量刑时被纳入考量,但不能否定其承担责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