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任何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在处理公共财产时,将公款转移或者占有用于个人和私人活动,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较为严厉,惩罚的刑期不小于三年,长达二十年以上,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的判断尤为重要。
在我国,挪用公款的数额是根据被告人实际挪用的财产的数额来计算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转移了拨款、用于个人及私人活动的财产或者将国有财产用于个人生活,都要列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范畴。如果被告人在挪用公款时,未能将其全部所得用于个人活动,那么该罪的数额一般为挪用金额的总和。
然而,这里还需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挪用公款的数额的计算必须根据证据确凿的原则来加以判断。如果在审查中,未能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了多少公款,那么法官是不会轻易地随意认定罪名的。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的计算需要结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了国有财产,那么就按照实际数额来进行判断。但如果证据不足,那么就不要轻易地认定罪名,需要加强调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