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为了解决拆迁因素产生的居民住房问题而建立的,它的本质属性是公益性的,因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随意买卖和抵押。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拆迁安置房的出让和管理基于公益性质。政府在补偿拆迁户的同时,为了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拆迁安置房。这些房屋并不是用于市场交易,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基本居住权的一种方式。因此,这种房屋具有不同于商品房的使用目的和意义,不能用于盈利目的,也不属于居民自有产权。
其次,拆迁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监管。政府主要是依据拆迁计划和拆迁房屋数量规划来建设拆迁安置房。由于这些房屋的分配和使用也是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的,因此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进行随意交易和抵押,否则将会对政府的拆迁整治政策和管理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最后,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目的和意义不同于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是以换居民安置权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的,相当于政府作为居民的福利保障而设立的,而商品房则主要是以市场交易为目的,一般由开发商自行投资,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建设和销售等。由于这两种房屋的本质和用途不同,抵押方式和管理也差异很大,因此不能混淆。
综上所述,由政府为解决拆迁因素产生的居民住房问题而建立的拆迁安置房,本质属性是公益性的。因此,不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随意买卖和抵押。而是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拆迁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