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或用于个人私利,以致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犯罪行为。此行为情节严重,不仅涉及国家财产的浪费与损失,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公众的利益。
在面对这种犯罪行为时,社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惩罚。对于挪用公款犯罪者的刑期,一般情况下需要根据其犯罪具体情节进行判决。有的情况下,当犯罪人员能够主动自首并退赃时,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判决刑期时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人员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赃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而言,退赃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可按照我国法律在判决时对犯罪人员实行从轻、减轻处理,以减小其刑期。
然而,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来说,主动退赃是不能免刑的。所以说,虽然犯罪者的退赃行为亦可以作为对其犯罪行为的补救,但仍然要对犯罪人员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判决。总体而言,公共部门涉及到巨额财物的挪用公款行为应该依照法律法规明确判定,不能因犯罪人员退赃而给予过于轻微的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