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占有使用因职务之便处置的公共财物或者公共收入,未按照规定使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较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可见,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包括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职工和负责人。这些人员因为其职务的特殊性质,享有较高的权限和特殊的职务地位,有着使用和管理公共财物的特殊职责和义务,同时也有着更大的占有犯罪诱惑。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定的,这是因为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公共收入,这些财物和收入是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并管理的,具有公共性和集体性,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公职人员或管理人员利用特殊职权或职务地位,占有使用这些财物或收入而违反规定、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总之,挪用公款罪是有着特定主体的行为,针对的是公共财物或公共收入,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国家或社会利益,需要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