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自首是指挪用公共财物或者公共机构部门的财物的罪犯,在被发现或意识到自己会被揭露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行为。挪用公款自首虽然不能免于法律的惩处,但是可以在行为认定上得到一定的减轻力度。
在我国,挪用公款自首的处罚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规定:“挪用公款、侵吞公款、盗用公款、受贿、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实施中,挪用公款自首的人员需遵守以下原则:
1. 自首必须主动,不能被迫。
2. 自首必须全面坦白,不隐瞒任何黑幕。
3. 自首必须拥有还款能力,且要认真积极赔偿。
总之,挪用公款自首是一种极其明智而又彻底的行为,除了在法律上可以因此减轻惩处,也能在道义上得到一定的谅解和宽容。所以,如果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尽早自首,积极赔偿,认真对待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