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自己或者他人职务或者职责便利,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挪用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罪行。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罪行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在挪用公款罪的构成中,罪行数额的多少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挪用公款罪数额累计的规则。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数额的累计是按照情况进行的。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挪用公款罪数额是按照被挪用的金额来认定的。也就是说,被挪用的财物数量越多,挪用公款罪数额就越大;
第二,挪用公款罪数额是按照已挪用金额的累计来认定的。对于连续挪用的情况,需要将多次挪用的金额加以累计,得出总的挪用金额;
第三,挪用公款罪数额是按照挪用的金额及其影响的大小来认定的。也就是说,挪用的金额虽然不算很大,但如果其影响面广、社会影响严重,则其挪用公款罪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除了上述的认定方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挪用公款罪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巨额”挪用公款罪,其刑事责任将会更为严重。当挪用公款罪数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就会被认定为巨额:
1)挪用公款数额达到10万元;
2)挪用国家出资、国有资产或者上市公司的资产,数额达到50万元;
3)其他情况危害较大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数额的累计有不同的认定方式,数字不同意味着刑罚的区别。因此,那些打算挪用公款罪者,一定要遵照法规,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将防范挪用公款作为一个重要任务,严格加强公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实现公款管理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