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书,属于合法有效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其中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上司,则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离婚协议在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平等,不应该存在对某一方的强制性约定。如果协议中规定其中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上司,而这种安排并不符合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就违反了协议的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来看是无效的。
其次,离婚协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效力不仅仅适用于离婚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那么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因此,如果协议中的约定涉及到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最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应该超越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范围,不应该侵犯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其中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上司,而这种安排将会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这种条款就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规定其中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上司,必须要考虑是否符合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的约定违反了这些原则,它是无效的,它不应该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