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在担任公职期间,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或政府部门运转的公共资金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挪用资金的行为本身,即破坏公共财产的安全性,危及公共资源的利益;二是行为的主观方面,即挪用行为是有心的,是故意侵占公共财产并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的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挪用公款通常属于职务犯罪中的一类,被认为是一种破坏公共财产秩序和利益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挪用公款的犯罪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额巨大
挪用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在中国大陆地区,挪用公款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了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骗取、侵占、挪用
挪用公款涉及的犯罪行为通常包括三种:骗取公款、侵占公款和挪用公款。其中,骗取和侵占公款指的是直接占用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取得公共资金,而挪用公款则是将本应用于公共事业或政府部门运转的公共资金用于个人或非法用途的行为。
三、超越职权
挪用公款的犯罪情节还包括超越职权的行为,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将公共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的犯罪界定主要取决于挪用金额、是否骗取、侵占或超越职权以及是否达到了犯罪的故意程度。分析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助于严格管控公共资金的运用,保护公共财产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