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解决离婚后双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一种约定,可被法律认定有效。孩子的改名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但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被认定有效。
首先,必须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如果孩子的改名仅是一方的提议,而另一方没有同意,那么这个约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是经过双方自愿的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才能够成为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之一。
其次,必须是依据法律进行规定的。民法婚姻家庭部分中关于名字的规定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其出生地派出机关更改户籍、身份证件等情形下,可以变更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应当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并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准。”二者结合起来,可判断出孩子的姓名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获得审核批准后,才能被更改。
最后,需注明更改后孩子的姓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更改姓名时,需明确约定孩子的新姓名,避免之后产生模糊不清的情况。
总之,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姓名更改是有效的,但是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依据法律规定和明确约定孩子新姓名的基础之上,否则将无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