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挪用公款罪是指企业单位或者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将企业公款挪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用途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该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在刑法中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条款由三条组成,分别为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的主体和对象,规定了挪用资金的数额和效果,是企业挪用公款罪的核心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对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是企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条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企业挪用公款罪的追溯时效。
具体来说,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挪用,或者挪用后不归还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一条款规定了挪用公款的主体和对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使职权或者工作职责中,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同时,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或者挪用后不归还,则构成该罪。另外,通过该行为产生的后果也作为判断挪用公款罪的依据,在刑法中规定为“严重损失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如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破坏行业生态等后果。
此外,第二百五十四条也对该罪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其中规定:“挪用、私分、侵吞、窃取、抢夺、毁损公私财物,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财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犯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根据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挪用公款罪行为已经发生,但在未来20年内被发现,那么该行为仍然属于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分子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企业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包含三个法律条款,分别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和对象、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和惩罚措施以及罪行的追溯时效。这些法律规定严格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经济利益和法律纪律,对于确保公共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