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对于挪用公款78万的人员,应当经过审查、调查和证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追缴挪用的公款并进行相应的处罚。追缴公款是防止公共资源离开公众和提高治理效率必须的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应当依据情节轻重,进行不同的处罚和惩罚。对于重要的公职人员,应当进行行政处分并取消其相应职务,对于普通人员,应当给予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同时,还应当在社会上进行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
在防范挪用公款的问题上,应当从各个环节入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增强舆论监督力度等措施。同时,也需要疏通反馈渠道,让公众参与到管理和治理过程中,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建设更加透明开放、廉洁有为的社会政治环境。
总之,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对公共财产、社会资本和公众权益的不负责任行为,应当严肃处理,以保护社会基本公共利益。同时,也需要从根源上防范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和治理,营造廉洁、透明、高效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