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农村居民宅基地规划区范围内,且居民户口登记为本乡(镇)村农民的自有住房,应当依据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规划相关规定,优先选在规划建设区、集中连片建设区、可持续发展房地产用地和城镇村庄居住区附近的合理位置。
二、宅基地不得超过宅基地规划界线所确定的用地范围;建设宅基地的住房面积,应当不超过60平方米;不得建设高层或者多层住房。
三、宅基地使用人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持续在该村居住或者有起码一年以上的在该村的农业生产、工作、移居、证明其农村户口关系等相关情况。
四、农村宅基地继承或者分配应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及时到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移必须在局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移必须经土地登记行政部门登记。
六、农民自建房屋时,要依据本地区的建筑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规定,自觉参加城乡低保、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险等公共事业保障,缴纳房屋安全检验费用,负责安装并不断维护房屋防雷、电、水、气等器材,严格保证房屋安全,确保自身房屋的质量;同时认真履行自然村庄和村民自治组织规定,遵章守纪,文明礼貌,和睦相处,和睦相处,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