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公证是因为宅基地的性质有所不同。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用地,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它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建设权是由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掌握,是农民的共同财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只能通过家庭共有、家庭承包、家庭世袭等方式来管理。
公证是指各级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各类文书、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并为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它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建设权是由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掌握,属于非个人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允许经过公证,只能经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家庭承包和继承等方式进行流转与转让。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有关宅基地的权利,需要在相关机构登记备案,经过该机构审核、审批备案后生效,获得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等文件即可作为相关权利的证明。因此,如果农民在宅基地的权利方面遇到问题,可向登记机构或相关部门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权。同时,在处理宅基地相关问题时,要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