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是公有房产。根据我国《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的房产,享有政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就意味着,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代理机构都拥有对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可以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指导和配置,也可以对其进行出租、卖出等交易活动。
此外,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应该按照公共福利配套设施的方式建设,旨在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无房无地、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人群、以及受拆迁影响的居民等人的住房需求。因此,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而非单纯为了营利或满足某些私人利益。
总体而言,拆迁安置房是政府为满足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而提供的、具有一定社会属性的房产。作为一种公有房产,它需要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能被私人占有、抵押或转让。同时,政府应该对拆迁安置房加强监管,防止出现资金、房源等方面的贪污和腐败问题,确保它真正为社会公共福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