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宅基地分配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规定执行的。根据沈阳市的规定,宅基地分为自留地和集体经营建房用地两类。
1.自留地
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分配。当地的村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自留地:
(1)村民自己或家庭成员在村里长期居住,且有固定职业,没有住房或住房条件差的。
(2)之前已经获得过宅基地,但因为地质条件或已造成严重污染,需要改建或重新分配。
(3)其他经村委批准的特殊情况。
2.集体经营建房用地
集体经营建房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集体所有的用于集体建房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集体建房用地上建立各种公共设施和临时性房屋。如果需要分配集体经营建房用地,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议事会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
(2)经过公告,征求村民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3)严格审核农民的申请材料,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4)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抽签程序,将宅基地分配给获得权利的农村居民。
总的来说,沈阳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及村民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