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执照是在1998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该法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为农村基本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房并且居住的土地。
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乱占、乱用农村土地,1999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从宅基地指标的核发、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转让、违法占用、扰乱宅基地管理、侵犯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因此,各地的农村宅基地执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同时,各地的宅基地使用规划、核发指标、登记证明、审批手续等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负责。
总之,农村宅基地执照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以保障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