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利或者机会,将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公共资金、财物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目的,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损失的行为。挪用公款的经手人主要包括公职人员、财务人员等,他们是挪用公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情节轻重有所不同,涉及数额大、影响恶劣等因素,最高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于挪用公款的经手人,根据其背负的责任和行为情节,通常有以下几种定罪方式:
1.贪污罪。对于挪用公款的经手人,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属于明显的非法占有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的公款数额不算很大,但是行为已经构成明显的使用公款非法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定罪。对于挪用公款的经手人,此种罪名较为常见,并且刑期也相对较轻。
3.职务侵占罪。如果挪用的公款虽然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挪用行为不涉及明显的非法占有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定罪。该罪名的特点在于,挪用公款的经手人并没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但是也必须担负相应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的经手人在行为上涉及到使用公物、贪污等多种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定罪方式,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对于挪用公款的经手人而言,最重要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在职务上严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共利益,尽最大努力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