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房产证的持有人应该是安置户,也就是拆迁补偿房的实际居住户。而拆迁补偿安置依据地方政策和规划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房产证上的名称应该是安置户的个人姓名,也可以是夫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安置户已经对拆迁安置房进行了转让或出租的,拆迁补偿款也已经结清的情况下,该安置户的姓名可能就不会出现在房产证上,而是转让或出租方的姓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每个家庭只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如果共有产权房,不同比例共有产权人的姓名也应该在房产证上标明。
总之,在填写拆迁安置房产证上的姓名时,应该严格按照实际居住户的情况来进行填写,并遵循当地政策和规划的要求。同时,房产证的持有人在享有房产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以便自己和社会长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