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后及时进行归还,虽然不能免除其犯罪责任和处罚,但在量刑和处理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交待罪行并主动回收挪用公款的话,在判决过程中会根据归还的金额数量作为量刑的参考标准,从而适量减轻其处罚。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越多,那么犯罪嫌疑人在量刑上所受到的惩罚就越轻。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归还的金额达到一定限度就能够全部免罪,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性质和严重性还需要综合考虑。
另外,在归还之前,犯罪嫌疑人应该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交代和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这不仅能够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改正态度,还可以帮助有关部门更好地侦查此类案件,并可能获得轻渎或免于判罚的机会。
总之,虽然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并不能完全免罪,但是它可以在判决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减轻量刑作用。对于已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及时归还挪用的公款,忏悔思过,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是最正确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