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重建老旧房屋等拆迁活动中,政府给予被征收户的一种补偿,以解决征收户的住房问题。在此过程中,政府征收房屋并重新规划并建设新的楼房,作为征收户的新居。但是,拆迁安置房具有一定限制性,因为它并不属于商品房。因此,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证不能买卖,但是可以办理使用权证。
在拆迁安置房分配过程中,政府主导分配,所以征收户并不是符合拥有产权的所有前提条件。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来保障低保户、五保户、老龄户、孤儿等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并不能作为一般居民购房使用。因此,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证不能出售,只能逐级居住权转让。
此外,由于拆迁安置房是由政府统一安排住房分配的,居住权是临时性的,没有持续的产权。因此,一旦被安置进拆迁安置房居住,居民就无法享有房屋的增值收益。这意味着,即使政府将来决定拆除拆迁安置房,拆迁户也不能享有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总体来说,拆迁安置房属于一种基于保障性住房手段的住房实施方式,所以,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证不能买卖,只能转让居住权证。拆迁户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居住需求,合理处理拆迁安置房所获得的住房权益,做好住房变化的规划和前瞻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