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离婚与现代不同,不像现在需要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作出决定。同时,因为当时女性地位低下,因此很少有女性提出离婚的情况出现。
在中国古代,离婚并没有具体规定和标准的格式,也没有类似于“协议书”的书面证明。但是历史上确实有一些实例表明,在古代人们也会采用某种书面方式来记录当时协商的离婚协议。
例如,清代的著名文学家莫言在其长篇小说《丰乳肥臀》中就描写了类似于离婚协议书的情节。小说中,主人公秀美的妻子要离开丈夫,同意与丈夫重新签订婚约,即“东西定分契”,以达到离婚的目的。这种方式类似于现代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另一个例子是出现在唐朝的《新安县志》中,记载了一位贡士和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详细列明了贡士应该如何赡养妻子,并约定在两人离婚后,贡士必须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这份协议书的出现,反映了古代人们对离婚的法律制度缺乏信任,因此需要通过书面文件来约束双方行为,以使离婚协议得以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虽然古代离婚协议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格式和规定,但历史上确实有出现过某些离婚协议记录,表明人们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用书面方式来记录离婚协议,并通过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离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