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协议离婚需要冷静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协议离婚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的,应当就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问题实行协商,制定离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离婚保护期,在公证书上注明离婚保护期时间及法律效果。离婚保护期自公证之日起15日起算,期间任一方可向公证机关撤回协议,自撤回之日起协议无效。
通过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在广东地区,双方协议离婚需要进行公证,并且公证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离婚保护期。离婚保护期时间为15天,这15天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协议,撤回后协议无效。这也等于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防止一时冲动或者未考虑周全的情况下就离婚,对双方造成长期伤害。
因此,在广东地区协议离婚需要冷静期,以便双方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认真考虑,确保决定的正确性和可行性,避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