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在离婚程序中的职责是审核离婚协议书和离婚申请书,确认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公正。在离婚申请人提出的离婚协议书中,如未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主动更改。但是,以下情况下,民政局可能会要求双方修改离婚协议书。
1. 法律不允许的内容:离婚协议书中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离婚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有权要求双方修改离婚协议书。例如,一方放弃法定继承权或抚养权,或者协议中有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况。
2. 协议不合理或不公正:离婚协议书应当公正合理。如果民政部门认为双方协议不公正或者不合理,包括对女方的不公平待遇等,也有权要求双方修改离婚协议书。
3. 无法履行的约定: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是能够实现的。如果双方协议明显无法履行,如一方约定支付高额赡养费用,而其财产明显无法支撑这一约定,这时民政部门也有权要求双方修改离婚协议书。
在以上情况下,民政部门都有权要求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但是,如果双方统一意见,建议在修改协议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