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退还公款是一种对社会财政利益的侵害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挪用公款退还公款这种行为的量刑应当有其法律依据,且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是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挪用公款是指在财政、会计、收支等管理、使用公款的过程中,以个人或者非法组织的名义,将公款占为己有,使用国家资产,情节严重的,应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在定罪量刑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持续时间、挪用数量、社会影响等都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
对于挪用公款退还公款行为的量刑,一般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况。轻微情况下,如果挪用金额较小,影响较小,且行为人和解和退款及时,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结合情节,裁决缓刑、罚金等轻刑。如果挪用金额一定,但在挪用行为后及时退还、并积极赔偿,表现出诚恳悔罪态度,也可以酌情减轻刑事处罚。
一般情况下,如果挪用金额较大,恶意程度较深,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大,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到一般公私财物的挪用,可按照罚款或拘役等量刑标准进行处罚。涉及大额公款挪用的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刑期长、罚款严重等处罚。对于公职人员,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和使用公共财产,应当根据其职务侵害情况和挪用金额数额等加重处罚力度。
总之,挪用公款退还公款行为具有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社会影响、借贷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科学合理温和执法处理。同时,对于涉及到职责、权力骚乱的行为,要全方位加强个人自律和制度约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恢复公共财产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升良好公共服务和治理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