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公共财物挪为私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点是挪用的财物具有公共性质。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用于公共利益的财产,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税收收入、政府拨款和援助等等。而挪用公款是指将这些财物用于不法的私人利益,或者转移、隐匿、毁灭、侵占这些财物。
挪用公款罪的危害非常大。首先,挪用公款妨碍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了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其次,挪用公款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打击了公民的信心和对政府的信任感,对社会公正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危害了社会稳定。最后,挪用公款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破坏了政治道德和公务员的公信力,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挪用公款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与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经济犯罪一样,需要严厉打击。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罪的公职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归还相应的财物,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公共财产的保障和管理,避免类似的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