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管理、使用公共财产的人员挪用、私分、截留、挥霍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的经费、资产、收入等财产,是由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公共财产。
公款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国家机关的经费、财产、公共设施等,如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公共经费、财产,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如公园、文化活动场所等。
2. 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如公路、桥梁、水电站等,以及政府授权或委托管理的公共事业,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3. 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等的资产、财产、经费等。
4. 社会团体的公共财产,如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的经费、资产等。
总之,公款是一类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其使用、管理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任何人不得有超出权限、挪用利用等行为。对于挪用公款罪,应严格依法惩处,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