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形式。贪污犯罪是指某些行为人在执掌公权力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接受他人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犯罪所得等行为的统称。挪用公款则是其中的一种具体行为表现。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用于向国家交纳税款或者用于公共事业、社会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或者资助学生等公共用途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数额较大,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贪污犯罪。
挪用公款犯罪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伤害了公民的利益感情、损害了社会的信誉度。因此,它被各国法律法规视为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用于向国家交纳税款或者用于公共事业、社会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或者资助学生等公共用途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该条法律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总之,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以保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