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行起草,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书,通常包括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方面的事项。对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作为起诉依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若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有见证人签字、务必留存备查,就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因此,如果双方都能够遵守协议书的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协议书就会成为离婚程序的最终结论,根本不需要再起诉。
然而,如果一方或双方不遵守协议书的约定,另一方可以以协议书为依据起诉。例如,如果协议书中约定由某一方抚养子女,但实际上该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根据协议书起诉其履行抚养义务。此时离婚协议书成为法院裁决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协议书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法院是不会支持该内容的执行的。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协议书并不是起诉的必要文件,但是如果双方愿意达成协议并能够遵守协议,协议书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既能避免过多的纠纷,也能够缩短离婚程序时间。当然,如果双方发生了分歧,需要法院加以调解或审判解决,离婚协议书只是起诉的补充证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