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或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占用公款,不予归还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以贪污罪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贪污公款、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挪用公款不还构成贪污罪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具体的惩罚取决于挪用公款的数额、情节等方面的情况,若数额巨大、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将处以比较严厉的刑罚。
总之,挪用公款不还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身处公务岗位的人来说,更是对其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考验。必须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要加强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廉洁从政的环境,不断提高公共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公正化水平,推动全社会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