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本来就是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补偿的数额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地进行规定。
首先,挪用公款的数额越大,补偿的数额也应该越大。如果只是小额挪用,可以考虑通过罚款、记过以及赔偿等方式去解决。但如果是涉及到数百万元以上的巨额公款,仅仅用几十万元作为赔偿可能无法真正达到惩戒、警示的目的,也不能真正地弥补社会、国家和公民的损失,因此补偿的数额应该相应地增加。
其次,挪用公款的情节也应该纳入考虑。如果挪用公款的人是不知情、无辜的,那么补偿的数额可以适当降低;如果是出于不正当的私利目的,那么补偿数额就应该相应增加;如果某些特殊情况下造成的挪用,比如说因为救急、救命等原因而不得已而为之,那么补偿的数额就可以进行特殊处理。
最后,应该有一定程度上的惩戒性。在确定补偿额度时,不仅要考虑到挪用公款的情节和损失,还要考虑作为一种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制约后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补偿的数额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不能简单地进行固定规定,需要综合考量涉及到的各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