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有一定数目的金额,包括财产分配、抚养费、赡养费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给对方的钱款,是经过一定的协商和达成共识的,如在某种情况下,双方一方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是否能够退回未到期的钱款呢?
首先,需要根据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是否能够退回未到期的钱款。如果离婚协议中规定了退款的方式,或者决定在某些情况下,未到期的钱款将被退回,那么就可以退回未到期的钱款。
其次,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对退款做出具体规定,那么退款的可能性就相对较低。因为一旦达成协议,双方理应认真履行协议条款。如果其中一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让另一方因此蒙受损失。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也应该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所确认的合理数额。
同时,如果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是根据一定条件付款的,比如孩子成年后支付的抚养费、孩子就读高等院校后的学费等,那么并不能将这些款项看作是未到期的,而应该是在孩子达到规定条件后履行的付款义务。因此,这些款项是不能单方面退还的。
总之,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款项一般都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约定,应该认真履行。如果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退回未到期的钱款应该根据协议中的具体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