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超期,指的是征地、拆迁后,政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给被征收人提供新房或者相应的补偿。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要求政府进行相应的补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租金补偿:如果超期的时间比较短,被征收人可以要求政府支付相应的房屋租金,用于覆盖新居租金支出。如果超期的时间较长,还可以要求政府支付生活补贴。
2. 经济赔偿:如果超期的时间很长,被征收人可以向政府提出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比如,因为超期导致被征收人的生意或职业受到了影响,可以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3. 按揭贷款北偿:如果被征收人购买新房时需要向银行贷款,那么超期也会导致利息支出增加。此时可以要求政府承担一部分的按揭贷款北偿。
4. 心理赔偿:被征收人被迫辗转周折、等待很久才得到新房,可能会对其产生心理影响,需要进行心理疏导、治疗等。此时可以要求政府进行心理赔偿。
总之,拆迁安置超期是违反经济、政策规定的行为,如果出现此类问题,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