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行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将公款侵吞为己有或使用公款非法用途,违反了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在湖北省,挪用公款数额的判决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被认定为刑事责任轻微或者有些情节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超过50万元的公款挪用属于严重刑事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不得从轻处罚。同时,挪用公款属于财经犯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
在湖北省,挪用公款数额不少于10万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超过50万元的公款挪用,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挪用公款虽然是刑事犯罪,但同时也会涉及到追回公款等经济赔偿问题。在判决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做到刑责与赔责惩罚双重。
总之,挪用公款数额的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湖北省,超过10万元的公款挪用都将被严格处罚,并涉及经济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