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以个人或个人组织名义,擅自使用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是犯罪行为,属于贪污罪的一种。但是,要想是否构成共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以一般的情况而言,挪用公款一般是由个人或少数人进行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独立的罪行,因为犯罪的主体数量不足以构成共犯。
然而,如果涉及多人的组织性犯罪行为,特别是在议案制度、财政审核、审批等环节涉及多名行政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挪用公款就可能涉及到共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串通一气”、“分工协作”,“互相包庇”等其它犯罪行为,从而在合谋的基础上进行共同犯罪。
因此,对于挪用公款是否构成共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配合、勾结、彼此包庇等情况,挪用公款就可能构成共犯。如果是孤立行为,个人独立作案,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共犯。
总之,挪用公款不同于其他犯罪行为,它可能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明显的组织性,因此有时会涉及共犯问题。但是,只有在存在共犯行为的情况下,挪用公款才能算作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