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手续的重要文件之一,它是离婚双方共同签署的约定离婚事项的书面协议。一旦签署,离婚协议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未列明的情况和问题,这时就需要补充协议。只要离婚协议书未涉及的内容确实存在,离婚双方还可以就这些事项进行补充约定。比如,离婚协议书上没有约定子女监护权问题,离婚双方在后续协商中同意由某一方承担子女监护责任,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体现出来。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与原始协议相协调,不得与原始协议相冲突。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双方在听证会上口头达成的协议。不过,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建议补充协议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协议只是对原始协议的补充,因此在日后执行过程中,双方还是应当遵循原始协议的内容为主。如果补充协议与原始协议的内容发生冲突,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对比分析,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总之,离婚协议书可以补章,但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明确约定补充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同时尽量避免与原始协议相冲突,以保障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