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规定了离婚方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其他相关事项。因此,离婚协议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其中印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并非一定必须要有印章。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书必须要有印章,不过一般来说,签字者在签署前通常需要再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核,然后再加盖公章或人名章,以表示其具有法律效力。在一些地方,在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等单位,需要公章或者企业法人签章,证明签署人是行使相应职权的合法代表。但这些并不是离婚协议书必须具有的要素。
而且,即使离婚协议书上没有用章,也不能说明协议是无效的。实际上,在一些情况下,在没有印章的情况下签署协议是有效的,比如在双方口头协议后立即执行,或者在双方自愿作出协议并清楚地表达了其意愿的情况下。
总之,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如果需要加盖印章,则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签署人的身份符合规定,并通过公证、认证等方式验证协议的合法性。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不用章,只要协议是自愿、公正、明确表述的,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