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为了开展城市建设和改造而对居民居住地进行拆迁,并为这部分受影响居民提供替代住房的安置方式。在我国,拆迁安置房拥有的产权类型主要有两种,即住宅用地赋予使用权和出让土地赋予的房屋所有权。其产权类型的确定与土地性质、法律法规等因素有关。
住宅用地赋予使用权指政府将拆迁用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并通过征地补偿等方式向原土地所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将土地的所有权继续保留在国家或集体手中,并授予新产权人使用权。拆迁安置房属于使用权,即房屋的物权并没有转移给产权人,还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产权人无法对该房屋进行买卖、出租等操作。同时,在产权期限结束时,住户必须将房屋迁回国家或集体手中。因此,此类房屋的“大产权”没有实际意义。
出让土地赋予的房屋所有权指政府将拆迁用地划分为商业或住宅用地,并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给开发商或企业,最终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亦转移给了开发商或企业。开发商或企业可以依法对房屋进行买卖、出租等操作,产权期限也不受限制。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类型主要根据政府对拆迁用地的处理方式而定,产权人需了解房屋所属的产权类型及其相关规定,并合法使用和管理房屋,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