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中,拆迁补偿款以及相应的安置房并不会被征收房产税,因为这些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强制拆迁和安置。拆迁并不属于自愿的产权转让过程,因此,政府不应该对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进行征税。考虑到政府需要通过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来促进城市的发展和改善居住环境,让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缴纳房产税,将对拆迁居民造成额外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此外,从税收管理的角度考虑,未来准备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征收房产税,需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征税制度的公平、合理、透明性和监管性,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并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进行论证和实践,否则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争议。
总体来看,拆迁安置房不应该收取房产税,而应该把精力投入到完善房地产税和其他税收体系上,以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该优先考虑征收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税收,比如房地产交易税、土地出让金等,这些税收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价过高和推动城市化进程具有更直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