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所知道的关于高晓松案的信息仅限于媒体披露和司法机关公布的信息。从公开信息来看,高晓松原被指控涉嫌“挪用公款罪”,并已在法院受审。
那么,为什么只判了挪用公款呢?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职务上的人员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国家金钱、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吞国家财产的罪行,涉及到的数额较大,可能涉及其他贪污、受贿等罪行。在本案中,高晓松的挪用公款行为,涉及的数额较大,也涉及到其职务上的滥用行为。
而要判定一个罪名,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根据报道,此案中高晓松挪用公款的证据已经确凿,其他罪名如贪污、受贿等罪名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存在,目前我们并不知道。因此,只有挪用公款罪成立,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法律对于不同的罪行有着不同的量刑标准。挪用公款罪最高刑期为十年,而贪污、受贿等罪名的刑期则更高。同时,判决结果是否公正,也需要考虑到一系列因素,如案情严重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配合调查等。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人性化的。无论案情如何,被告人都有权利辩护,享有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我们应当尊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决,并对于法律的公正执行保持信心,而不是仅看表面,就将其叫做“只判了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