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以法人身份存在的社会经济组织,其行为或者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是针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任职人员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所制定的罪名。但并不意味着单位不能成立这种罪名,只是指挪用公款罪行的犯罪主体为“任职人员”,即个人犯罪主体。因此,单位能否被判定挪用公款罪的问题实际上是具体案件中单位与任职人员之间关系的问题。
在实践中,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主导挪用公款的行为,那么单位就可以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此时,管理人员的行为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单位承担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单位在承担民事赔偿的同时,也应当被追究对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一个法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个人是有所差别的。具体而言,单位被判定挪用公款罪后,个人的主要责任则是执行单位的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不是监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单位的责任轻微,因为单位被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也会对其经济利益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会威胁其生存和发展。
总之,单位能否成立挪用公款罪主要取决于单位与任职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单位的法人或管理人员犯下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则单位也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而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从源头上防范挪用公款的行为,是预防相关法律后果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