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二次买卖。
二次买卖通常是指将已经购买过的商品或房产再次卖给其他人或者以同样或更高的价格再次转手的行为,即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盈利。但是对于拆迁安置房来说,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政府,属于政府的公共资源,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
拆迁安置房的分配和使用,都需要遵循政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经过被征收人同意;2、由政府垫付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款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房屋安置费用,按照相关安置标准给予房屋安置;3、由政府进入安置房委托管理的周期,此过程中,房屋的转让、交易、赠与等一切方式,均被禁止。拆迁安置房只是政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利而提供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并不是商品房。
因此,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二次买卖,由于其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只能在符合政府规定的情况下接受被征收人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而不能进行买卖和转移。任何一种逃避政府管理和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拆迁安置房的使用和管理,应该遵循政府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合法合规,让政府的公共资源真正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