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其行为涉及到公共财产的侵害以及职务上的失职渎职,严重影响公共财产的利用和管理。因此,无论是怎样的判决结果,都应该以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为准则,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针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和量刑,应该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客观、详实的审查,从严从实地判断被告人的罪行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果案件中存在被告人自愿退赔、认罪认罚等“积极悔罪”表现,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减轻量刑或宽恕处理。
但是,无论如何,法律对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按照规定,被告人确实是具有犯罪事实和共同的过错,那么就该依法定罪判刑,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权益;如果案情严重,被告人有恶意犯罪、多次作案等情节,判罚也应当相应提高。
因此,挪用公款罪不能因为找人“少判”而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任何人都不应该逃脱法律的制裁,不论他是谁,拥有怎样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社会公正、人民幸福和国家繁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