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款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障被拆迁者的基本生活,向其提供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将被拆迁者不动产的价钱按市场价买下,另一方面则是向被拆迁者提供补偿安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时出现了一些拆迁单位对拆迁安置款进行扣押的情况。这种扣押行为无疑是一种侵犯被拆迁者财产权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拆迁安置款是一种要约,属于被拆迁者的财产权。拆迁单位无权对其进行扣押。扣押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被拆迁者的返还权,更是模糊了拆迁款的权利归属,给拆迁纠纷和诈骗等问题都埋下了隐患。
其次,扣押行为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债权人的催告后合理期间内履行债务。”如果拆迁单位擅自扣押拆迁安置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就属于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行为。
最后,扣押拆迁安置款还直接造成被拆迁者的生计难以为继。这些人因为没有了住房和经济来源,灰心丧气,甚至不愿意再去找工作或经商。这种行为伤害了被拆迁者的心理健康和人权。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款扣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被拆迁者的财产权利和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们的生计和人权。因此,应该依法依规保障被拆迁者的权益,杜绝拆迁单位扣押拆迁安置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