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第二百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而刑诉法则针对公诉环节进行了一些规定。具体而言,刑诉法将挪用公款罪归入到一般犯罪的范畴中,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判决书必须在宣告前宣读罪名、罪行及刑的种类、期限、数额等主要内容。其关键的规定如下:
1. 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犯罪公诉案件,必须依法认定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行,列明罪行的事实及证据,提出证明罪名成立的具体法律规定。”
2.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的罪名和罪行,判决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一遍,朗读各项判决结果及主要内容。”
3. 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有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认犯罪的人。自认犯罪的人可以自愿认罪,表示服从审判,也可以不认罪,要求各项罪名的证据在法庭上受到审查。”
4.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宣读罪名、罪行及刑的种类、期限、数额等主要内容,说明定罪、量刑的理由。”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其关键在于确认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在审查挪用公款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调查收集证据,确定行为事实,并依照刑法规定认定罪名和罪行。同时,判决时必须列明罪行的具体内容和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宣读判决结果及主要内容,依法规定罪名与罪行相符的情况下,使被告人在法律上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彰显了法治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