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由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一方在签字过程中使用了假签名,这将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协议,经过必要的合法程序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一方使用假签名进行签约,将影响协议的成立与效力。
假签名构成了“伪造文书”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即“订立、履行合同应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因此,假签名会损害离婚协议中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影响协议的效力。
另一方面,在使用假签名的情况下,涉及到公证、证人等法律手续时也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进一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离婚协议书假签名无效,必须签署真实的签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进行了假签名,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