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涉嫌挪用公款的人员,应该及时受到严肃的处理,并且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主动退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但并不能完全免除罪责,更不能影响协查调查工作的进行。
首先,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不应该获得优待和宽容。有时候涉案金额较小,需要综合考虑情节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考虑是否采取类似缓刑的处置方式,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不能任意放过犯罪分子。
其次,主动退款的情况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款是在案件调查、审查的初期,涉案人员及时认罪悔过,并主动退款,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轻判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案件得出定论后,涉案人员才主动退款,则对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需要对其判刑。
最后,关于涉案人员主动退款与否,并不能作为判决和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挪用公款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该以犯罪事实、合同规定、证据确凿等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赔偿情况等各种因素来进行适当处罚。
总之,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公平,确保公共事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公务员和企业职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素质意识,树立正确社会价值观念,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