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拆迁安置房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时,在原有居民安置点或规划的新建安置点兴建的公共福利性住房。针对这类住房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安置范围:根据《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安置对象包括在改造的棚户区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住户、未经合法土地使用权利的建筑、果园、鱼塘、养殖池等原则上属于占用土地的人群。而安置对象所在的地区应当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区域,占地面积超过1.5公顷,人口超过500户以上的棚户区。
2. 标准和条件:安置房的配建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但其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安置房的面积应当不低于常住人口的建筑面积之和。同时,安置房的建筑品质和环境卫生等也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3. 自选或分配:对于享有产权的安置房,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出售或自住;对于无产权的安置房,则由地方政府安排住户分配入住。
4. 应当住满一定时间:为了防止房源售卖或转租等非法行为,安置房居民应当住满一定时间后才能出售或转让。根据不同地区和标准,住满时间可能为3-5年以上。
总体来说,棚改拆迁安置房的政策主要是保障受到城市拆迁影响的群众,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住房安置,同时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管措施,避免住房被非法转让、卖出等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