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公房。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或家庭凭自己的出资或者依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住房、做柴房、堆放农具、圈养家畜禽等建筑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中,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一种非所有权的权益,而不属于公有制。
公房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或企事业单位所有并由其出资兴建的供社会居住、使用的住宅。公房在两个方面和宅基地不同,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不同,公房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集体或企事业单位,而使用权则授予租户;二是公房是由国家或集体出资兴建的符合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住房,而宅基地则是农民自行出资或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建房用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公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传统农村土地制度下的一种特殊安排,并不等同于公有制住房。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将其宅基地变更为商品住宅或转让给他人,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对应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