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将其管理、保管、使用的国家财物,挪为私用,或者将没有用于公务的私人财物,盗用、侵吞、骗取或者偷窃的行为,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我国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罪行,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刑期较长,且罚款金额也较高。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罪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贪污和挪用。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侵吞为私有,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则是指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非公务性用途,没有遵守国家相关财政、会计规定,实现了违法占有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的影响不仅在于对国家财产的破坏以及社会信任度的降低,也存在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种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国家在资金上的短缺,影响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利于政府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其次,挪用公款罪行也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和对政治体制的失信,对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地位造成严重的损害。最后,这种犯罪行为还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会导致吸引外资的难度加大、市场的动荡性增高等问题。
因此,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公款的审计、管理,严肃追究挪用公款罪的责任,维护公正、公平和社会的和谐。